(一)办公室

1.负责处理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市纪委全委会、常委会、市监委领导班子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与市纪委委员的联系。

2.汇总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有关文件文稿,编发通报和信息,编写市纪委、市监委大事记,审核以市纪委、市监委及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3.督促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市纪委全委会工作部署、市纪委常委会议和市监委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及市纪委、市监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总市纪委、市监委贯彻落实市委党建工作分工任务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市党代表提案、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答复工作。

4.组织协调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机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行管理,保管、使用市纪委、市监委及办公室印章,负责制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下属单位及派驻机构印章,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保密工作,负责做好内网管理和密码管理工作。

5.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外联络接洽、组织委机关值班工作。

6.统筹指导归档工作,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文书、音像等档案管理,编辑整理有关档案材料。

7.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工作。

8.配合审计部门对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财务进行审计。

9.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10.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负责相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工作。

11.承担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2.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宣部

1.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2.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承办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员档案等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街道)、市直单位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副书记(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或纪检监察员的提名和考察等干部人事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纪(工)委、市直单位纪(工)委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

4.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5.负责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退休干部(职工)开展党员活动和文化娱乐、健康休养等活动;协同委机关有关部门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办理退休人员的善后事宜。

6.组织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以及其他评先评优单位和党内监督对象、监察对象的廉政审查的意见回复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的舆论宣传,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形势任务、决策部署、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职人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性和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协调廉政文化建设及纪检监察电化教育工作。负责市纪委、市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相关工作。

9.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的新闻事务,承担市纪委、市监委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信息传播工作。

10.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重点新闻网站等做好网络宣传引导工作。

11.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汇总、整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组织开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研究。

12.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和网络信息工作。

13.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

1.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重要监督检查活动。

2.综合协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

3.综合协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查纠“四风”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4.综合协调并按有关规定移送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查处,其中市管干部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立案调查的,按有关规定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并做好与纪检监察室的工作衔接。

5.综合协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情况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

6.综合协调应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7.组织协调开展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9.统筹协调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履行监督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定期汇总监督检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10.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信访室

1.归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举报,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2.将信访举报信息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3.综合反映举报和控告情况,汇总分析,提供信访举报信息,向市纪委、市监委领导报告重要举报情况。

4.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并督办有关检举、控告事项,审核办理结果。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

6.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

7.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

8.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

1.负责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对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问题线索及

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市纪委、市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

2.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做好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的有关工作,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 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

3.负责查办案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与有关部门协作审查(调查)机制,归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统一办理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事项。

4.负责对依纪依法安全审查(调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纪律审查和留置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审查(调查)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5.负责办理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呈批手续。

6.督促查办上级党委、纪委和市纪委、市监委领导批办、交办案件及办理相关事项。

7.负责对查办案件及其相关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8.协调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9.拟定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和办案装备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办案装备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办案装备使用等规章制度。

10.承担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案件审理室

1.审理市纪委、市监委直接调查处理的党纪、政务案件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2.审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市纪委、市监委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

3. 承办市监委给予的政务处分的解除工作。

4. 受理有关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呈送市纪委、市监委的报批案件。

5.承办有关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或事项。

6.协助配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

7.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和解除政务处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 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需要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办理的申诉案件,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复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8.对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9.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

1.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和部门党委 (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

3.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和部门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情况,以及市管公职人员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情况。

4.督促联系单位和部门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

5.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监督、指导联系单位和部门案件查处工作。

6.组织开展对联系单位和部门党组织、市管干部、监察对象的谈话函询工作。

7.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移送;监督指导联系单位和部门上报问题线索处置。

8.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巡察、市管干部任职前党风廉政建洁意见的回复工作,参加联系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9.承办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市管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0. 承办市直单位公职人员、各乡镇(街道)市管干部和上级驻乐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1.调查处理严重违反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12.对所联系单位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助考察了解相关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13.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1.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等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对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3. 负责受理对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机构、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4.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移送。

5.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督办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监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负责机关党委的建设,在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机关党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8.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开展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日常纪律作风建设,制定相关制度,督促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9.配合组织部门承担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有关事项。

10.领导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工会、妇女、综治工作。

11.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

(一)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二)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三)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四)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六)驻市直机关工委纪检监察组

(七)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八)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九)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十)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十一)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十二)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十三)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

(十四)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直属单位

乐平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