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定重复件、无实质性内容检举控告及疑难复杂检举控告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复件、无实质性内容检举控告及疑难复杂检举控告判定的统一性、规范性、准确性,精准研判问题线索,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着及时稳妥处置、严控知情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与已接收的检举控告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控告,判定为重复件:
(一)被反映人、反映人相同,反映内容相同或不完全一致但是实质内容相同且无新的反映事项;
(二)被反映人相同,反映内容相同或不完全一致但是实质内容相同且无新的反映事项的匿名举报;
(三)不属于上述情形,信访室经研判认为属于重复件的。
重复件的判定不受举报时间的限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无实质性内容举报:
(一)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已有调查结论的,但信访人对调查结论不认可,并将涉事党员干部一并举报的检举控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疑难复杂的检举控告;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
(二)其他疑难复杂的检举控告。
四、对判定为重复举报、无实质性内容检举控告件,信访室提出“予以了结”初步意见,提交集体研判会议进行研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留存信访室。
对疑难复杂的检举控告件,提交集体研判会议进行研究,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处置意见。
五、集体研判会议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市纪委主要领导、副书记、协管常委和信访室主任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六、本办法由乐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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