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乐平纪检监察网 >> 信息公开 >> 其他信息 >> 浏览文章

乐平市纪委监委检举控告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督办工作,推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责任落实,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江西省纪委监委、景德镇市纪委监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江西省委、景德镇市委、乐平市委决策部署工作要求中,存在明显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典型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三条  交办的检举控告件(以下简称交办件),以本级纪委监委信访室名义发函交办。

第四条 交办检举控告应当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际,加强研判,统筹数量,提高质量。交办检举控告一般以个案交办方式进行,对重复举报或者涉及专项领域治理的检举控告,可以集中交办。

第五条  交办件由信访室提出交办建议,经室协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并提交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信访室在5个工作日内以“乐纪信交”文号制发交办函,交办函与检举控告原件一并转交承办机关办理。重要紧急情况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者当面交办,并及时履行报批和发函手续。

第七条  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交办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移送承办机关办理。

承办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逐一调查核实反映事项,给予定性和相应处理,确保办理质量。承办机关对检举控告件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已有调查处理结论的,应当对照交办件反映问题,逐一严格审核。经审核对前期调查处理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履行报结手续;如有异议或者有新的举报事项的,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八条  承办机关接到交办件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信访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电话、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必要时可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共同督办。

 承办机关接的转办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

 信访室根据检举控告台账,对逾期未办结的转办件电话提醒承办机关,对超一个月未办结的转办件下发督办单,并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条  承办机关对拟报送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经集体审核研究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报信访室。

 第十一条  承办机关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核查处理情况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核查处理报告。需经承办机关集体审核研究,以承办机关名义报送,并附有关重要文书复印件:

1.谈话函询的,附谈话函询报告及组织处理材料等;

2.初核了结的,附初核情况报告及审批材料,其中给予组织处理的,另附组织处理材料等;

3.立案审查调查的,附立案决定书、审查调查报告,其中采取留置措施的,另附留置决定书等;

4.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附处分决定书等。

(二)《实名检举控告反馈表》。包括反馈过程、实名检举控告人对核查处理情况的意见,如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附承办机关对其不同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十二条  信访室建立交办件办理结果集体审核机制,重点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完整,核查程序是否合规,核查工作是否覆盖所有问题等,关注问题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等。对反映问题重要、情况比较复杂,被认定为不属实以及不予立案、实名举报人不满意的,要从严审核把关,没有查清的退回补查、补报、重报。

第十三条  信访室对交办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坚持定期对账,掌握办理进度,及时提醒催办,督促承办机关按程序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加强交办件办理情况分析研判和成果运用,深化以案促改,对交办件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办理经验,推动同类信访举报问题根本解决。

第十五条  信访室应当严格按照权限、程序、要求开展检查督办工作,不得擅自交办、督办。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工作纪律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对逾期未能报结、办理质量不高的,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推动整改落实;对无故拖延、压件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泄露案情、以信谋私等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其他关于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工作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