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纪检监察干部“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严明纪律与规矩,规范日常行为,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任何场合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
二、不准欺骗组织,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借婚丧喜庆敛财。
四、不准跑风漏气、泄露纪律审查和工作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以案谋利。
五、不准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
六、不准违规吃请,同城公务不得用餐。
七、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和茶社、KTV,不得接受用公款支付的钓鱼、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
八、不准在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得酒驾。
九、不准参与赌博活动。